头条快报消息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卓越的氧化钙设备生产配套能力和精深的钙产品加工技术的行业内50强的民营公众公司。2016年,上海江珑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志坚多次恳请新华能源与其共同在石台县投资建厂。石台县县委书记李军和政府一干人员也到访新华能源并承诺确保各部门提供最大的政策支持。新华能源在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驱使下同意在石台县投资建厂,愿意为石台县脱贫贡献力量。2016年7月28日,新华能源与上海江珑共同出资设立江华钙业,各占50%股份。
然而,在江华钙业成立后,徐志坚频频阻挠公司投产并操作公司破产。石台县法院院长高金初及其他地方官员,多次违规要求申请人同意减少在江华钙业的股份,交出控制权以换得江华钙业不破产。
在江华钙业拒绝这一系列无理要求之后,一场披着“破产”外衣的“扼杀”开始了!
一、违反程序受理破产
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由徐志坚所介绍的,江华钙业建厂时石灰窑土建工程的施工方,江苏常金于2018年10月向池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江华钙业请求支付工程款,在案件一审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2019年1月17日,江苏常金向石台县法院以江华钙业不能清偿其工程款为由申请江华钙业破产。
然而,在江苏常金与江华钙业的土建施工工程尚未进行决算,债权尚不明确的情形下,石台县法院不顾当事人双方“工程款结算时间在江华钙业投产后”的明确约定,仅依据尚不确定的争议债权就受理了江华钙业的破产,在收到江华钙业异议书的“当日”,便出具了裁定(2019)皖1722破申1号。
“规模上亿的企业破产受理,就如此儿戏吗?按照常理,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应经合议庭讨论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对于破产案件这一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决不可能在一天之内全部完成,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在江苏常金申请之时甚至申请之前石台县法院的原主审法官陈守贵、主管院长高金初就已经决定此破产案件一定会受理,通知江华钙业提异议只是走个流程。”
二、石台县法院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导致破产管理人严重损害江华钙业及其债权人利益
1、石台县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程序违法
石台县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未经任何公开竞选程序,石台县法院表示其指定管理人是采取轮候的方式,由五家律师事务所按次序指定,但经核查2018-2020年石台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情况,没有任何次序可言,完全是任意指定,石台县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程序违法。
2、石台县法院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并拒不纠正
石台县法院在受理江华钙业破产的当日指定安徽失信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而始信所是江苏常金诉江华钙业前述工程款案件的代理律师事务所,石台县法院仍指定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严重违法。
而且,在之后江华钙业、新华能源数次向石台县法院提出失信所有利害关系请求法院纠正错误并更换破产管理人,石台县法院原主审法官陈守贵、法院院长高金初均置之不理。无奈,江华钙业又向池州市司法局进行投诉,直到2019年4月2日破产受理三个月后,始信所才自行辞去破产管理人职务,始信所违法履职三个月之久。
在始信所违法履职期间,擅自以发放江苏常金农民工工资的理由向池州汇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由汇金公司汇入始信所账户(非破产管理人的专用账户),后由始信所账户直接支付到江苏常金指定的个人账户中,但该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了江苏常金的贷款,并未发放农民工工资。
汇金公司与江苏常金有着密切的关联关系,通过这一借款过程,一方面先行清偿了江苏常金600万元,另一方面将借款作为“共益债务”在后续的清算中优先还款,将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然而,该借款根本不属于“共益债务”。
3、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安贵所公然违反勤勉忠实义务
经新华能源向司法局多次投诉,始信所被迫辞去破产管理人职务后,该案法官陈守贵又指定另一利害关系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安贵所是600万元出借人汇金公司的密切关联方,汇金公司和破产申请人江苏常金是密切的关联方。因这些利害关系的存在,安贵所任破产管理人后未对始信所确认的债权进行重新核查,对始信所擅自从汇金公司借款向江苏常金清偿并作为“共益债务”的行为不予纠正,继续按照始信所的路径损害江华钙业的利益,违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在新华能源诉江苏常金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中,江华钙业依法被列为案件第三人,江华钙业破产管理人安贵所代表江华钙业参加了本案庭审。庭审中,新华能源围绕江苏常金在承建江华钙业2*600t/d石灰窑土建工程中,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等情况,向法庭进行了举证、陈述,要求江苏常金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安贵所作为江华钙业之代表,在庭审中,却当庭支持江苏常金并无视股东新华能源提出的严重质量问题,其根本不是站在维护江华钙业合法权益的立场上。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但安贵所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对于损害江华钙业利益的情况不予核查、不维护江华钙业的利益,这不但损害江华钙业的权益,同时也对江华钙业的其他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三、依据申报但未最终确认的债权数额为依据宣告江华钙业破产严重违法
2020年4月17日,在没有与江华钙业、股东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石台县法院出具一纸裁定宣告江华钙业破产,其依据的是已申报债权90930605.83元,破产人资产评估价值为74411400元,破产人账面流动资金余额为1591.60元,就宣告了江华钙业破产,而此时,依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12笔共计19938572.73元,还有70915270.10元的争议债权尚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继续核查。石台县法院仅仅依据尚未全部确认的申报债权额高于江华钙业资产评估价值就宣告其破产,严重违法。
安贵所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确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的争议债权,全部债权合计45320804.34元,破产人资产评估价值为7699.84万元(该资产价值尚且不包括股东新华能源实物Pak窑出资的评估价值,该Pak要价值至少3000万元)。